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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合同法》的規定,沒簽合同的用人單位要給予二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那麼有人便會產生這樣的想法: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那不就等於説沒簽勞動合同嗎?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同人單位是不是就要支付我二倍工資賠償呢?  

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賠償?

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賠償,目的在於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非法逃避用工責任,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該條款具有懲罰性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原則。如果在勞動關係已被確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況下,若仍要求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與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的要求相悖,因而,勞動合同無效並不等同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只要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即便合同無效,也不能適用該條款。  

例如,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遼01民終6918號]判決書中認為:  

本案因吳超的欺詐行為,導致雙方形成的口頭勞動合同無效,故吳超不符合要求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資的前提條件。二倍工資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免遭用人單位侵害,本案如支持吳超二倍工資請求,將變相支持了吳超的非法行為,與立法宗旨不符,亦有違誠信原則。現吳超主張勞動報酬以外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有哪些  

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可能在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在於勞動者,對於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二者承擔的情況是不同的。  

1.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由於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過,若是由於勞動者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  

對於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天數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算是的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在[(2018)津0110民初2040號]判決書中認為:  

本案中,被告偽造從業資格證與原告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並在工作中因未取得從業資格遭受處罰,致使原告公司遭受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依法認定為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被告賈會龍對原告公司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結語  

用人單位支付未籤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賠償的目的在於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勞動合同無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際上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讓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顯然不合理。但並不是説用人單位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報酬,若是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