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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滬女子因瑣事殺害婆婆,潛逃31年終落網

案情簡述

來滬女子因瑣事殺害婆婆,潛逃31年終落網

近日,一名潛逃31年的命案嫌疑人被警方抓獲,面對確鑿的證據,嫌疑人王某對自己當年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

31年前,王某從安徽駕到上海,某天丈夫不在家,王某和婆婆因為瑣事發生了激烈的衝突,其間婆婆的一句話激怒了王某:“你不要臉,想攀高枝!”在屈辱和衝動的驅使下,王某殺害了婆婆,並重傷了公公和繼子,隨後潛逃。

當時受限於偵查技術不發達,立案後遲遲沒有進展,唯一的線索就是王某的户籍在安徽。近日,通過大數據比對,警方在山東一農村發現了一名五十多歲的婦女與王某高度相像,經確認,發現該女子正是當年的王某。當年王某犯下罪行後,便離開上海,也不敢回到自己的家鄉安徽省,偶然的契機來到了山東,和現在的丈夫相識並結婚,並用新名字辦了身份證,多年來像正常人一樣生活着,沒有人知道她的過往。

案件分析

有人會問了,命案過了31年,是否超過追訴期?還能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嗎?

能,因為已經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王某的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一案已經立案,因為未找到嫌疑人而中止了三十一年,如今找到嫌疑人,當然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那如果王某當年沒有被立案,還能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嗎?故意殺人罪最高可以被判處死刑,已超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王某終將未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

法條鏈接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