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喪偶後撫養費婆婆給嗎?
本來一個美好的家庭卻因為一場意外導致妻子失去了丈夫,妻子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去撫養其子女,那麼妻子的婆婆作為孩子的外婆此時是否要承擔起原本歸丈夫的撫養義務就成了問題。妻子喪偶後撫養費婆婆給嗎?下面就由小編來解答這個問題。
一、妻子喪偶後撫養費婆婆給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所以妻子喪偶後如果沒有負擔能力的,婆婆應當承擔未成年的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或支付其撫養費。
二、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改進,明確規定:“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這就使得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上變得操作性更強,對被扶養人的保護也更為全面。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期限是多久?
1、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期給付到其獨立生活時止,一次給付的,原則上計算到十八週歲。《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
2、被扶養人是已成年的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原則上給付到其恢復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2款也採此種辦法。如果是一次性給付的,則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養二十年,但五十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或者是原則上計算到七十週歲。被扶養人是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參加勞動的成年人,或者訴訟時已超過七十週歲的,一般不宜採取一次性給付的方法。
妻子作為孩子的法定撫養人,本應該主動負起撫養孩子長大成人的責任,但是如果妻子沒有能力撫養,就可以由有仍有精力撫養孩子的婆婆來承擔撫養義務。所以妻子喪偶之後婆婆可以給妻子撫養費用來撫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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