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時飲酒過量死亡,其他共飲人需要擔責嗎?
基本案情
張某根在參加同學聚會時,因氣氛熱鬧多喝了一些白酒,不久後張某根突感身體不適就醫檢查,但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事發後,張某根的家屬起訴了當日參加同學聚會的沈某等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親朋好友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而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更應高於其他共同聚餐者。張某根與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與張某根同桌,當張某根已達到嚴重醉酒狀態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於情於理對意外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慮,張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其餘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在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共飲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共飲後: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繫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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