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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喝酒有人死了其他人要負什麼責任?

一、聚會喝酒有人死了其他人要負什麼責任

聚會喝酒有人死了其他人要負什麼責任?

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強迫性勸酒、惡意勸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醉酒的人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在喝酒的過程中是不是給其灌酒,醉酒的原因是不是勸酒者造成的,醉酒之後誰去扶助他,經醉酒死亡後陪酒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1、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惡意勸酒

明知道喝酒者身體不好,有高血壓、糖尿病等不能喝酒的情況,或者對酒精過敏,還要使勁地勸。

3、灌酒者

灌酒是指不是喝酒者自己喝下去的,是被勸酒者灌下去的,可能是一個人灌的,也有可能是被幾個人聯合一起灌的,灌酒的時候往往違背了喝酒者的意願。比如壓住喝酒者的胳膊,捏住喝酒者的鼻子,掰開喝酒者的嘴巴等等。

4、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

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後,頭腦清醒的人沒有將醉酒的人安全護送回家,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一起喝酒的朋友沒有將他送到醫院,或者安全送回他的家中,因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者死亡事件,那麼一起喝酒的人,都要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因自身過錯原因造成飲酒死亡,無論發生在飲酒現場,還是在家中死亡,只要同行人盡到了提醒、勸阻、通知家人、照顧、護送義務,同行人是無過錯的,不需要進行賠償。

二、拓展材料

勸酒人應當能夠合理地預見到其勸酒行為可能對其它飲酒人造成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在多數情況下該勸酒人應對可能受其影響的人負有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應採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義務。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則推定行為人主觀存在過失。此時,勸酒人一般應對因共同飲酒而引發的損害後果承擔次要或補充責任。

       當然,如果勸酒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確實盡到了注意義務,沒有過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在該種情況下如果飲酒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朋友聚會喝酒發生了有人死亡的情況,要根據其他一起喝酒的人的情況進行判斷是否需要負責任。如果發了強迫性勸酒、惡意勸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證喝酒者安全這類的情況,那麼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