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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兩年沒人管,就是合法建築了?為什麼拆遷時補償這麼低!

“農村房屋誰不是想建就建呢,我們村裏大家都是這麼建房的,沒要求手續。不少農民朋友是這樣的觀點。既然村裏和鄉鎮都沒意見,也沒查處,也沒佔用別人家的地,那麼我建房就沒問題。

建房兩年沒人管,就是合法建築了?為什麼拆遷時補償這麼低!

我建房一不偷二不搶,都是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掙來的錢,一磚一瓦建起來的,誰能説我的房子不合法?

建房兩年,就是合法建築?

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和部分城市區域,很多朋友建房的時候只是向村裏打個招呼,或者根本就沒有招呼,自己把老房屋翻建或者新修建房屋是常有的事情。

但是在遭遇徵地拆遷時,麻煩就來了。很多農村自建房被認定違建。

同時,更多的人在遇到拆違的時候,會有一個疑問,在網上查到,不是房屋修建超過兩年就過了處罰時效了嗎?怎麼還可以按照違章建築來拆除呢?

那麼這個説法的來源是哪裏呢,我們來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據此,很多人認為只要從房屋竣工之日起兩年之內,沒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罰,就是合法建築了。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嗎?

案例:沒合法手續,過10年也是違建

2013年3月開始,南通十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十建)在南通市中新一路6號2幢牆體西側建設了鋼結構建築物4平方米。

2017年8月1日,崇川城管局作出通崇執法罰[2017]第4101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南通十建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位於南通市中新一路6號2幢牆體西側違法建設。

南通十建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城管局處罰合法,南通十建不服上訴,認為處罰時效已經超出2年,不應該對其進行處罰。

最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南通十建得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之規定,違法行為有聯繫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違法建設行為雖然已經實施完畢,但該行為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仍然處於繼續狀態,只要該建築未被拆除或依法採取改正措施,該影響就始終存在,故應認定為未超過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否則,如果對此類違法建設情形適用兩年的追究時效,那麼,本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築,就可能因其在建設完畢兩年內未被查處,而成為合法建築,這顯然違背行政處罰法關於追究時效規定的本意,也必將導致城鄉規劃管理的混亂或虛無。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違章建築不管是修建了多少年,只要是沒有按照城鄉規劃法或者土地管理法辦理相應土地轉用許可或者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即便是過了10年20年,也可以進行處罰。

提醒大家,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修建房屋或者搭建其他建築應該及時履行相應審批手續。避免成為違章建築,難逃被拆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