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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三層合法建築面積

法律1.56W
拆遷補償三層合法建築面積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法建築面積認定及補償



    第十八條 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的認定,均以徵地公告發布前的合法有效證明為依據,按照合法建築面積、使用年限、結構、批准用途補償。房屋的裝飾裝修及設施,根據該房屋的結構、合法建築面積,按照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十九條 根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每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户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210㎡,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180㎡”的原則,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建築面積按以下辦法認定


    (一)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後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二)未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管理部門2006年7月1日以後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合法面積按以下情況區分認定


    1、被拆遷對象主張房屋為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屬未改建、擴建、新建的,按以下原則認定


    ①調取房屋建設的航拍資料作為證明


    ②由被拆遷對象提供證明材料,街鎮、村(社區)證明,區徵地辦組織相關部門核實後,在所在村(社區)、組張榜公示無異議的


    2、屬1987年1月1日以後興建,辦理了合法有效建房用地手續的房屋按證載面積認定;建築面積未達批准面積,其補償按實際建築面積認定


    (三)屬1987年1月1日以後興建,未辦理建房用地手續或因政府實施城鄉規劃停辦建房用地手續的一次性建成房屋,常年居住,生活設施完善,經調查核實符合建房條件,根據認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口數,以户為單位進行認定


    對4人為基準的自然户户型按200㎡房屋建築面積認定補償,超出4人的,每增加1人按40㎡的標準增加房屋建築面積認定補償


    對1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過120㎡的房屋建築面積認定補償


    對2-3人户型的自然户按不超過200㎡的房屋建築面積認定補償。


    第二十條 符合“一户一基”條件的房屋層數按以下規定認定


    (一)辦理了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按證載層數認定


    (二)沒有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按不超過兩層(含)認定


    (三)在我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前,僅辦理了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實際層數認定


    在我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前,僅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載明層數的一次性建成房屋,按實際層數認定;在我區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後的,按不超過兩層(含)認定。


    第二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擁有兩處及以上宅基地上的住房(一户多基),只認定一處給予合法建築補償。


    第二十二條 長沙市一元化户籍制度(長政發[2015]31號)前的世居非農户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擁有合法手續且生活設施完善的自建房屋,按房屋類別價認定補償,並按標準計算購房補助。


    第二十三條 因原望城縣城鎮建設需要在原縣屬部門、園區和鄉鎮等單位購買地基的所建房屋按房屋類別價補償。


    第二十四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所得房屋,徵地補償時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辦理了房屋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的,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


    (二)沒有辦理房產合法手續的房屋,屬1987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以其擁有的被繼承房屋計算


    (三)沒有辦理房產合法手續的房屋,屬1987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或者是建新未拆舊的繼承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


    (四)因遺產繼承的房屋,按房屋重置價補償。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不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安置。繼承房屋位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建新未拆舊的,按違章建築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雖已登記為國有土地而無農用地轉用、徵收等合法國有土地權屬來源的集體土地上房屋,經依法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後,按集體土地上房屋認定。


    第二十六條 屬於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人員所建房屋,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按房屋類別價補償,其它情形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築物,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築物、有關合法證件中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


    (二)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農業生產用房、水塘、水庫、構築物、臨時建(構)築物等的裝飾裝修


    (三)已廢棄的生產、生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