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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62條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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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62條第二
交通法62條具體講了哪些內容啊?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釋義】 本條是對行人通過路口和橫過道路的規定。 1.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街設施”,是指專供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而設置的行人過街天橋或者地道等設施。行人過街設施,把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的自由、分散行為,集中到固定地方,徹底實施了行人和車輛的分離措施,排除了人車衝突,既為車輛的安全通行創造了有利條件,也保障了行人通過路口和橫過道路的安全。行人過街設施的設置,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體現“以人為本”和疏導交通、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學化程度的指標之一。2000年,公安部、建設部聯合頒佈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體系》及其説明,對設置人行過街設施或地下通道作出過具體規定:(1)橫過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時大於5000人次,且同時進入該路口的汽車交通量大於每小時1200輛;(2)通過環形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總量每小時達到18000人次,且同時進入環形交叉路口的汽車交通量達到每小時2000輛;(3)行人通過城市快速路時;(4)鐵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車通過一次阻塞步行人流量超過1000人次或者道口關閉時間超過14分鐘時。以上就是對交通法62條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