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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公告拆遷問題多,往被拆遷人嘴裏塞泥巴,能否構成“侮辱罪”?

河南周口陳營村拆房現場,#拆遷户拍照手機被扔河溝#有圍觀村民見狀説了幾句公道話,就抓住人家又是踢打,又是塞別人滿嘴的黃土、泥巴;做這些事時,全然不顧對方是一個年近六旬的殘疾人,直接把人“送”進了醫院。

無公告拆遷問題多,往被拆遷人嘴裏塞泥巴,能否構成“侮辱罪”?

華為手機很給力,村民從水溝裏撿回來,吹乾了,又能繼續用;被打村民身體上受到的傷害,醫院也能及時為她救治。被拆遷人的權利受損、尊嚴受害的問題,就有賴於通過法律途徑整理、解決了。

“塞泥巴”的舉動背後,還有更多涉嫌違法拆遷的問題

少批多拆,徵收範圍超過了之前説的二十畝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徵收多少畝土地、什麼樣的土地,分別需要到哪一級職權機關進行審批。

舉個例子,如果要徵收三十畝耕地(非永久基本農田),到省一級就能審批了;但如果要徵收四十畝耕地,超過了【三十五畝】這個分界線,就必須要經過國務院的審批批准。

“少批多徵”的拆遷項目一般都有一個共同點:沒有明確的徵地公告,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對徵地批文遮遮掩掩。

“陳營村”的村民沒有看到徵地公告,也沒有看到明確的補償安置標準;而且實際拆遷範圍,已經超過了之前説的“二十畝”。

如果沒有徵地批文,徵地行為就是違法的。

“先拆後補”、砸電錶箱逼遷,都是違法拆遷的典型表現《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禁止使用暴力、威脅或斷水斷電等非法逼遷行為,強迫被拆遷人搬遷。

砸拆遷户電錶箱,逼被拆遷人在正常生活用電受到影響,且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不得不“認輸”搬遷,這是典型的非法逼遷手段。除對相關人員進行處分,追究可能存在的刑事責任外,還要對被拆遷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並無規定,不允許被拆遷人在拆房現場拍照沒有哪一條法律有規定,説過不允許被拆遷人或其他羣眾監督、拍攝拆遷現場。陳營村村民因為用手機對着拆遷現場拍照,就被奪走手機並扔到河溝裏,這不是對村民不當行為的勸阻,拆遷人員這樣的做法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是在侵犯村民的財產權利。

一言不合就打人、用泥巴塞嘴,違法性明顯村民孟女士對拆遷人員“扔村民手機”的舉動表達了不滿,就被捏臉、踢打,甚至被人往嘴裏塞黃土、泥巴,身體和尊嚴都受到了侵害。法律沒有賦予任何人以這樣的權利,可以不尊重別人的人格尊嚴,肆意傷害別人的身體健康。

這名拆遷人員之所以會做出扔手機、打人、塞泥巴的舉動,不但是對自己的工作方式感到不自信,且顯然是專橫慣了,沒有把被拆遷人的權利放在眼裏,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塞泥巴”的做法,能否構成侮辱罪?

《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典》中也有明確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如果説對被拆遷人進行踢打,把一名殘疾人打進了醫院,是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涉嫌故意傷害;那麼當眾捏臉、塞泥巴的行為,是不是屬於對人格尊嚴侮辱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裏涉及到“事實”和“程度”兩個層面的問題。

在屬於孟女士生活區域的村頭,當着眾人的面,以黃土、泥巴等穢物塞口的方式,制止或者(主觀上)“懲罰”孟女士説話,令其在街坊鄰居的面前“丟臉”,喪失尊嚴,使其當眾出醜,有主觀惡意,且當眾進行,事實上應當已經構成“侮辱”的客觀事實;當眾以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吞食污穢之物,產生廣泛影響,從程度上來説,也有符合“侮辱罪”客觀要件的傾向。

侮辱罪屬於自訴案件範圍,孟女士有權主動提起告訴。對於拆遷人員對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孟女士也有權追究其賠償責任。

徵地拆遷也需依法進行,被拆遷人的人身、人格權利受到侵害,可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孟女士本身就是殘疾人,肩膀、腿上都有鋼板,這次直接被打進了醫院,還在村頭當眾丟了面子,不管是身體上受到的傷害,還是精神上承受的打擊,都有待查明事實後,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