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代理商合同糾紛?
代理是日常生活中很普遍的民事活動,很多生產廠家都通過代理的方式銷售商品。為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會簽署一份代理商合同。裏面將代理期限、代理權限等事項寫清楚。如果合同條款存在重大誤解,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爭議。那麼,如何解決代理商合同糾紛?下面我們一起跟隨本站小編了解下。
一、如何解決代理商合同糾紛?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糾紛如何選擇管轄地?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見,廠家和代理商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的情況比較常見,主要原因就是合同條款不清。解決代理商合同糾紛,通常有幾種辦法,包括雙方協商、找工商行政部門調解、向仲裁委員會發起仲裁及提請民事訴訟等。對於雙方來説,最好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友好解決,合同條款不清的,可以籤一份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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