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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處理有關保險合同糾紛問題的意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處理有關保險合同糾紛問題的意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處理有關保險合同糾紛問題的意見

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保監會及派出機構經常遇到當事人、司法裁判機關關於保險合同糾紛中具體問題的諮詢、請示等,內容涉及條款解釋、保險監管部門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及其他有關訴訟事宜。為進一步明確保險監管職能,提高監管工作效率,現提出處理此類問題的有關意見。

頒佈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撤銷)

文       號:保監發[2001]74號

頒佈時間:2001-03-14

實施時間:2001-03-1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對於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爭議,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負責裁定,因此引起的投訴案件,保監會可以督促保險公司積極與被保險人協商解決;對於因保險合同引起的訴訟、仲裁等司法裁判程序,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介入。

二、對於保險合同當事人關於具體保險合同糾紛的諮詢或請示,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做正式答覆;對於法院、檢察院、仲裁機構等司法裁判機關的司法協助請求或諮詢,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配合。

三、對於保監會制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合同當事人或法院、仲裁機構等部門請求諮詢的,保監會相關業務部門應當作出解釋答覆;對於保險公司制定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負責解釋。

四、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制定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時,應當避免對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構成不當干預;在制定、審批、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時,應當從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出發,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監督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