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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處理

選擇起訴的法院,既要基於中國法律考慮可以管轄的國內法院,也要基於合同相對方所在國法律考慮。

外貿代理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處理

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般來説,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故中國企業也可以到外國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在中國起訴還是到外國起訴,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外國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

最後還要考慮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中國當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財產在中國以便於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當事人應考慮到對方所在國的法院起訴。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者參加了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議,否則一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