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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責任誰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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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失時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屬於過失相抵。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是我國民事法律對侵權行為法中適用過失相抵的明確規定。過失相抵既可以適用於過錯責任,也可以適用於無過錯責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規定了無論是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還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適用過失相抵。2007年經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也未做變動。

如果在實際當中的情況是機動車駕駛人在看到行車道上突然出現行人後採取了一系列應變措施,剎車、鳴笛、避讓等,這些基本達到了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在遇緊急狀況時所應作出的必然反應,應當説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過失,或即使予以苛責,其過失程度也是很低的。在此基礎上,如果行人沒有反應,如依舊我行我素,自身不採取一定的措施如避讓等而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的,根據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使駕駛人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的要求,仍未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但是受害人如果説存在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駕駛人也已經採取了必要的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一定的責任。

因此,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過失的,可以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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