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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1)兩者均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區別是什麼

(2)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3)集體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

(4)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證明商標則應當顯示其開放性,只要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都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

(5)集體商標的註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在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6)集體商標註冊後不能轉讓;證明商標可以轉讓給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並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