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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責任

具體需要根據案情來看。一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橫穿馬路的行人被撞,行人主要責任70%,車主次要責任30%。具體責任由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

行人橫穿馬路被撞責任

(一)全部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