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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

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4、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5、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6、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着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 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於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於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小事故處理流程

1、第一時間打開車輛的危險警告燈並在車後設置危險警告標識,防止後車追撞,保障車內乘客以及車輛的安全。

2、初步確定事故雙方的責任。

3、拍照取證,然後把車挪到不阻礙交通的地方,並繼續打開雙閃、設置安全警告標識。

4、檢查對方駕照及車輛手續,車輛手續包括:車牌、年檢、行駛本及交強險等。

5、雙方就可以各自給投保的保險公司打電話,告知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損失情況。

6、事故雙方就可以到指定的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中心定損,按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預交維修費用。

大事故處理流程

1、如果發生了比較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必須冷靜快速地報警、撥打120,將損失降低到最低。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逃逸,否則將面臨更為嚴重的法律制裁。

2、如果是發生事故之後對方逃逸,那一定要記下對方的車牌號,報警的同時積極尋求現場人員和周圍目擊者的幫助,拍下事故現場。

其他情形的處理流程

如果是撞上了建築物、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的,需及時報警,並標劃車輛輪胎位置,對事故現場拍照,等待交警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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