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賠償標準是什麼樣的?
我們知道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交警的事故認定書上會認定責任的劃分。比如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責任不同,賠償的標準也不同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賠償標準是什麼樣的?賠償的比例究竟是多少?
確定賠償比例時,要區別這兩種類型,一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二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一、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 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其次,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5)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最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規定賠償。
以上賠償比例的確定是基於從保護弱者方面考慮,在損失分擔比例上可適當偏向受害方而確定的,非機動車與行人,相對機動車一方來説是弱者。
二、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5)無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6)屬於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的,應根據《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視具體情況確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對上述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是在司法實踐中,大家反覆使用形成的慣例。
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法官會在綜合審查判斷證據的基礎上,根據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確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比例。
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無責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無責賠償限額100元。
上述即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賠償標準。分為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員的事故責任認定賠償和機動車與機動車事故責任認定賠償。另外個別省份也會在地方法規中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賠償標準。具體賠償標準按照實際情況以當地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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