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隨着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以及行動車輛越來越多,交通部對交通事故的認定標準越來越嚴格。隨着新交規的出台,人們更加關注的是新交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交通事故當事人以及他的過錯怎樣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過錯相抵具體有沒有新的變化呢?為此,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 問題。
綜上,就是對“新交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麼?”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可以從上文看出,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決定了責任認定。而前者依靠行為與結果因果關係程度來判斷,後者主要進行過錯比較。如果上述解答不能解決您的問題,可以諮詢去本站網站,讓專業人士為您的權利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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