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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哪些

東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東莞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有哪些

發生交通事故具體的賠償內容有以下幾個: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誤工費

4、護理費

5、交通費

6、住宿費

7、營養費

8、殘疾輔助器具費

9、殘疾賠償金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11、死亡賠償金

12、喪葬費

13、精神損害撫慰金(構成犯罪的沒有此項)

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內容:

1、醫療費賠償金額為醫療期間實際花費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於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醫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其他。

2、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計算公式: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東莞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

3、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有固定工資的: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收入水平(天元)

無固定工資的又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狀況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第二種情況:不能夠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資收入狀況的。公式: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天)×相通、相近行業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致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傷殘評定時機,按照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的有關規定確定。目前公安部正在起草《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待其發佈後,即可按其規定計算誤工時間。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基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東莞護理勞務報酬:25元/天

5.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往返費用×往返次數×往返人數《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6、住宿費:外地親屬處理事故在事故發生地住宿費,按照票據計算。

7、營養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根據《最高院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所以關於營養費賠償的明確標準並沒有,一般認為,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親友探視時所攜帶的營養品應認定為贈予,在計算營養費賠償金時不應計入。

8、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最高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9、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第一種情況:60週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年;

第二種情況:60週歲—75週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20-(實際年齡-60)];

第三種情況:75週歲以上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係數×5年。

傷殘係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係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附錄B的方法計算。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五條中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東莞市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農村居民人居純收入10542.84元/年。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不滿18週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週歲—60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週歲—75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週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最高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撫養人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東莞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2396.35元/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458.56元/年。

1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分三種情況:

(1)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3)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或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喪葬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最高院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東莞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401元/年。

13、精神損害撫慰金額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一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害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沒有償還能力會坐牢嗎

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力賠償分兩種情形:一種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種是未造成重大損失,經人民法院查明確實無力賠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中止的條件消失的,恢復執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交通事故沒有償還能力不會坐牢,前提是構不成判刑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只會中斷執行,等待被執行人具有償還能力以後再進行執行。另一種情況是交通事故發生以後進行逃逸,則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會因為有無償還能力而改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