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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早產賠償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早產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早產賠償標準是什麼?

1、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早產應當適當考慮給孕婦精神損害賠償。

2、對於交通事故中對孕婦胎兒造成傷害賠償目前相關立法並沒有規定,因為關於胎兒的民事權利主體都仍然存有爭議。

3、儘管如此,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時,一些法院也支持了受害者的一方,判決要求被告人對其造成孕婦胎兒傷害的行為要承擔一定的賠償按照現行民事法律的規定,胎兒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義的“人”,就不能作為一個的民事權利主體而存在,但是作為孩童出生後的民事權利卻應該受到法律的完整保護。

4、孩童在出生前在母體受到的傷害,勢必使之出生後作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也受到了侵害,應該享有的民事權利不再完整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在時間上並不必要求同時發生,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不是胎兒本身的權利,而是其出生後作為孩童的權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造成孕婦早產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階段的胎兒完全脱離母體,且出生時為活體,即具有生命能力。

2、新生兒出生後,即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其在母體中受到的健康損害,可以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於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

綜上所述,通事故的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孩童在出生前在母體受到的傷害,不能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而存在,不是法律所定義的“人”,被告人對其造成孕婦胎兒傷害的行為要承擔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