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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孕婦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中的孕婦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中的孕婦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中的孕婦賠償標準是按照實際損失來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住院伙食費用交通費,殘疾補償金,撫養費用等。關於這次的所有的損失,假如依然在現在保險範疇之內,那麼則讓保險公司作出理賠處理;如果保險賠償不了或者此次事故屬於承保範圍以外的損失部分,那麼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就需要讓責任方作出賠償的事宜。簡單來説就是首先保險公司限額進行賠償,然後不足的部分需要讓肇事者承擔。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要求事故中的肇事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包括:

1、醫療費,依據醫院所開出的診療費以及住院費的收費單據。

2、誤工費,可以視受害人耽誤工作的時長和他的收入等情況而定。

3、護理費,可以按照護理工作人員有多少收入和護理人數有多少、護理期長短來確定

4、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考所在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差旅費補助標準來確定。

5、交通費,依據受害人就醫過程中或者轉院過程中發生的交通費用。

6、殘疾賠償金,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索賠。

7、被撫養人生活費。

二、在交通事故中對孕婦胎兒造成傷害賠償的處理意見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婦的嬰兒還未出生,但因為交通事故導致母體受到傷害,致使其胎兒早產,胎兒早產死亡後,責任人是否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案件審理中,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處理意見:

《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可見,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階段的胎兒完全脱離母體,且出生時為活體,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損害發生時胎兒尚在母體中,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權利與義務,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新生兒出生後,即是一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其在母體中受到的健康損害,可以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系孕婦,而胎兒存在於孕婦的子宮內,母體受到傷害將對嬰兒的早產具有誘發或加重作用,司法鑑定結論已經證明雷某之胎兒早產與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所以責任人應該對胎兒早產死亡的後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在當代社會,現在我們國家關於交通事故之後的一些後續的賠償問題的話,非常的關注,因為如果賠償問題不能夠妥善的解決好,那麼會引發很大的社會的矛盾。尤其是對孕婦來説的話,他在交通事故當中發生一些傷害,尤其需要特殊的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