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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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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一、醉駕造成交通事故的判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有逃逸緻人死亡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醉駕的犯罪主體

1、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

(1)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2)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3)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醉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但司法審理程序是必須建立在準確的證據和正確的程序之上的,最終的判罰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造成的傷害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