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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索要精神賠償的情形

交通事故可索要精神賠償的情形

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身損害的,我們可以主張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賠償項目,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我們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具體有哪些情形呢?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解答。

交通事故可索要精神賠償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以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行為後果,賠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車禍受傷可以要求哪些精神賠償,主要內容如下:

1.侵害生命權對其近親屬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的救濟。

2.侵害健康權對其本人或其親屬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濟。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最高和最低限額,因此如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數額,是審判實踐遇到的一個十分複雜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的問題。精神損害不同於財產損害,無法適用等價賠償的原則來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損害不是賠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應在堅持一定原則的基礎上,依照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其賠償數額適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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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北京市統計局公佈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進行調解。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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