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一、交通事故死亡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可要求精神賠償,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併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後不得提起。(參照《精神賠償解釋》第八條)
賠償類別: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已可視為財產損失)
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參照賠償解釋第九條)
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特別情況下可以分期支付。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法規規定
交通事故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以承擔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形式實現,其法律依據最早源於我國《民法通則》120條中公民對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四項具體人格權遭侵害後責任承擔的規定,現今具體的法律規定見於我國《侵權責任法》22條即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條,而其具體適用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範圍
交通事故中產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精神賠償解釋》第1條之規定存在有兩種情形:
(一)交通事故導致了受害人生命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後果;如交通事故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傷殘的結果。
(二)交通事故導致了受害人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後果。如交通事故由此給受害人帶來某種或是某些非一般疾病的困擾。
以上兩種情形只要具備一種,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都可以依法要求侵害責任人給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於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範圍內進行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精神方面的損失賠償,這在法律當中是有嚴格的規定的,比如説交通事故導致人員的死亡,在此狀況之下的話是,相應的精神賠償金髮放的,但是具體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還是需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存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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