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參與度賠償的法律依據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參與度賠償的法律依據怎麼規定的
1、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為100%。
2、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後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為70~90%。
3、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後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後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
與目前後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係,為40~60%。
4、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
損傷與目前後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係,為10~30%。
5、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後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為0%。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於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於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於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損害後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後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於故意,則不屬於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賠償只是針對只顧本身賠償,對當事人之前的身體狀況是不做任何的賠償。情節不好判定的,需要到專業的鑑定機構做鑑定,鑑定報告是賠償的依據,也是一種法律證據。鑑定不可以到小醫院或者是小診所鑑定否則鑑定結果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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