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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違約責任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違約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違約責任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違約責任規定是一般情況下不在事故賠償協議書當中規定違約責任。因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當中有可能是可以反悔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地反悔。

這些條件可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

1、協議簽訂時是否考慮到將來可能出現的傷殘等因素。

除非受害人當時傷情顯著輕微,否則遭受交通事故並造成身體損害後果,但可能構成傷殘,應當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考慮的內容。

如果考慮到了,之後發生問題將不可訴;反之可訴。

2、協議約定的賠償款是否考慮到以後可能出現的新傷情。

交通事故發生後,有些侵害人為了避免以後和受害人再發生賠償糾紛,往往會在簽訂賠償協議時放寬賠償標準,或者另行給付一次性後續賠償款。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籤訂的調解協議,應認為受害人已對今後發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慮,當事人一旦達成合意,即認為願意接受這種“利益與風險共存”的情況,之後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訴賠償遺漏的項目。

3、協議簽訂者是否確實存在經驗和技能嚴重缺乏。

這可以從當事人的認知程度、職業技能,以及是否被誤導、利用等方面判斷。

4、看協議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的巨大差異。

如果損失差距不大,或者當事人訂約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後果就應有清楚的認識,則不能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反之,則可請求撤銷或變更協議。

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效力認定

原則上説,只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賠償協議,並且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的,該賠償協議應該就是有效的。

相關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雙方就侵權損害賠償自行達成一致協議,應視為雙方以協議排除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適用,雙方因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係變成了合同關係。

在當代社會交通事故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賠償,而交警部門往往在這個環節當中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們會在其中起到一個協調的作用,也就是雙方當事人解釋不需要到法院來進行訴訟,這樣就可以幫助法院減少訴訟方面的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