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的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車輛損失的鑑定程序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二、車損評估鑑定標準是什麼
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
1.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行時廣州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
2.由於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
3. 事故受損車輛權嚴格按照先鑑定、後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後,車主有權在損失鑑定金額範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質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現車輛存在當次事故造成的,但鑑結論書中未有載明的隱損部位廛,由修理廠及車主及時寫現書面報告(附照片)通知鑑定機構,待鑑定機構作出補充鑑定後方可繼續進行修復工作;離開廣州地區維修的車輛不作補充鑑定。
4.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損壞的,修復後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枚處理機關辦理手續後方準上路行駛。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財物損失的評估鑑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損失金額。
2.已使用過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及該物品的成新率摺合計算其損失金額。
3.可修復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費計計算其損失金額。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設施、建築物損壞的評估鑑定
屬於能維修使用的,按照其維修費用計算損失金額,屬於完全毀壞的,按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計算其損失金額。
三、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雙方發生車輛損失均在兩千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過錯造成的事故外,均視為雙方共同過錯,不分責任大小,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和無責限額內互相賠償。因此,發生事故後,當事人先快撤,後互驗駕駛證等,確認無異議後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取得報案號並按要求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無需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除外。
當事人對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的金額有異議的,可直接申請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核定;對核損仍有異議,可向評估機構上一級提出複核申請;經複核後仍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評估機構定損的車輛必須是未經修復的車輛。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鑑定程序的內容,在進行鑑定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鑑定標準的。而要是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直接申請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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