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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醫療過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傷殘醫療過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患者就醫時由於醫生的失職,操作不當,水平有限等原因造成醫療事故,這種醫療過失並不是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會通過相關機構採取統一的鑑定程序進行核查,根據醫療過失的嚴重程度和患者遭受的損傷程度進行賠償,那麼,傷殘醫療過失鑑定程序是怎樣的呢?請往下看

一、患者提出鑑定申請,委託醫學會組織進行鑑定

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醫患雙方及衞生行政部門在委託鑑定時需提供:正式委託書;相關材料(醫患雙方共同委託時提供);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複印件(衞生行政部門提供);交納鑑定費的收據。

二、醫鑑辦收到委託書後進行受理,領取醫療事故鑑定結果。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衞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賠償時會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總之,患者在醫院的不當操作中受到人身健康和財產利益損害時,可以通過以上程序來護衞自己的權益。傷殘醫療過失鑑定程序的制定有效解決了醫療事故中因醫療過失造成的糾紛。而作為救死扶傷的醫院及醫護人員應提高自身管理和醫療水平,對病人負責,避免醫療過失的發生。

標籤:傷殘 醫療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