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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損失的鑑定程序是是什麼

一、車輛損失的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車輛損失的鑑定程序是是什麼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二、對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雙方發生車輛損失均在兩千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除一方過錯造成的事故外,均視為雙方共同過錯,不分責任大小,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和無責限額內互相賠償。因此,發生事故後,當事人先快撤,後互驗駕駛證等,確認無異議後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取得報案號並按要求填寫交通事故記錄書。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無需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除外。

當事人對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的金額有異議的,可直接申請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核定;對核損仍有異議,可向評估機構上一級提出複核申請;經複核後仍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評估機構定損的車輛必須是未經修復的車輛。

關於車輛損失的鑑定程序,這肯定是與交通事故中人身傷殘鑑定的程序不同。具體的內容,小編也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而要是當事人對鑑定的結果表示不服的話,也是可以提出複核申請的,而要是對複核的結果還有質疑的話,則還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標籤:車輛 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