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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前受過傷怎麼辦?

交通事故之前受過傷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之前受過傷怎麼辦?

交通事故之前受過傷,需要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後申請評殘,評殘後申請工傷賠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包括醫療費、停職留薪工資、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康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具體費用需要計算。

也可以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比例,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如對事故認定書不服,可在接到事故認定書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議。根據交警認定書進行相關民事賠償。致人身體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間伙食補助、必要的營養等費用;損傷達到傷殘等級的,還需要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二、小事故私了的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現場的,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前,當事人應記清對方的姓名、單位、車種、車號;

2、處理交通事故現場後,由肇事方寫明事故事實,經雙方簽字後,交給受害方;

3、雙方交換駕駛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4、當事雙方應在2小時之內(特殊情況可延長至3小時),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共同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時報案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5、注意:對於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處理現場後,當事雙方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處理現場前肇事方寫明的交通事故事實認定責任;

6、發生碰撞固定物的單方交通事故時,當事駕駛員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案,並將車輛移至路邊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處理;

7、對當事人按規定自行處理現場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事故處理簡易程序辦理結案手續,不再受理此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經濟賠償只調解1次。

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民事主體在由於交通事故受傷之後,一般都會自行協商賠償事宜,對於受害者之前就首受過傷的情形,一般需要交通管理部門的職員參與調解。此時,由於無法確定此時的傷情是否與之前受過的傷有關,故而一般會先做傷情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