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交警寄送的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怎麼辦?
一、收到交警寄送的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怎麼辦?
收到交警寄送的交通事故不予受理通知需要先了解不被受理的理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案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作出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指定預付傷者醫療費、處理屍體的決定,當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哪些交通事故案件法院應當受理
1、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製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予受理。
2、當事人就非道路上發生的與車輛、行人有關的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對於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採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不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當事人可以持公安機關的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以其無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輕而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認定該事故不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一般來説,不管是輕微類型的交通事故,還是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報警後交通部門一般都是會受理的。不被受理的情形主要出現在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但是卻不能説明不服從責任認定書的理由。收到不予受理的通知後,可以重新寫一份理由充足的複核申請後再提出複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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