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工傷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六級工傷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是可以的,勞動者如果被認定為六級工傷,可以與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關係,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為六級傷殘的,保持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合適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直至退休,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但工傷職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勞動者在達到六級工傷認定時,自行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直至退休。
二、勞動關係怎麼舉證的?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對勞動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憑證可以作為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保的記錄;
2、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員工六級工傷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確立勞動關係時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不僅能夠在法律層面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規範企業的規章制度。如存在特殊情況,未簽訂勞動合同時,也可以根據考勤記錄,工作證,工資條等材料來確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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