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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嗎?

可以,金額較大,如果真是因為個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直接因個人造成,又具備重大過錯,甚至故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但説的“因為工作失誤”,未必就是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需要結合案情和證據分析認定。

辭退員工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嗎?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操作失誤導致2000元的損失顯然不構成“重大損害”,時隔半年之久用人單位才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僱。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若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因自己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單位可以辭退,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當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就算員工不是故意的,但因自己嚴重失職損害到公司合法利益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行為是合法的。

工作失誤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辭退員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我國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係中,其實雙方都是享有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的,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説,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只有在勞動者存在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是因為工作失誤導致用人單位遭受重大損失的時候,才可以行使。

標籤:辭退 員工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