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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失職辭退要補償嗎?

嚴重失職辭退要補償嗎?

一、嚴重失職辭退要補償嗎?

嚴重失職辭退不要補償,單位依據嚴重失職,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

二、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情況下,可以依據上述規定的標準,以及事由來要求賠償,但涉及到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的行為,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變相理由來辭退員工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行為是屬於勞動者方面存在着嚴重的過錯,在這種情況之下,勞動者所在的論文單位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並且這樣的一種辭退是符合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並不是屬於違法辭退,不需要對此進行賠償,也不需要補償。

標籤:辭退 失職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