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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不嚴重怎麼處理

失職是國家公務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一定損失的行為。失職是行為人的錯誤,這種錯誤導致了危害性後果。行為人主觀上不負責任的過失與具體的危害性後果有必然聯繫,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導致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要受到紀律處分。
一般受到的都是體制內部的處分,還未上升到刑事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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