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逃逸構成條件有哪些
“交通運輸肇事逃逸”指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肇事責任主體逃逸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就是其明知已有事故發生,主觀心態為故意,但為了不履行應盡的義務而從現場逃跑。如果行為人對事故發生毫無知覺,則對其不應認定為肇事逃逸。肇事者是否構成逃逸關鍵是看其在主觀上是否滿足兩個條件,即逃避救助被害人的法定義務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發生交通事故,裝作無事故發生,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特殊表現形式,也是主觀要件構成的重要補充。當事人須同時具備逃避救助和承擔刑責義務的條件才能認定為肇事逃逸,如肇事者撞傷行人後,儘管沒有離開交通事故的現場,但是當時沒有去實施救助傷者,造成被害人傷情加重直至死亡的後果;或肇事者送被撞傷的行人至醫院後,因支付不起高昂的醫療費用而離開醫院,僅以具有以上一單一動機的情形是不能認定行為人為肇事逃逸的。在肇事後,有的責任主體的第一反應就是避免被追究和懲罰,罔顧交通秩序也不顧及被害者的安危逃離現場的行為。由此可見,行為人是在其明知逃逸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仍然為之,應是故意而為,但是對被害人不給予救助,對被害人傷亡的結果則是過失的心態。也就是行為人認為他逃逸後被害人可能不會死亡,相信會有人對被害人給予救助或者存有僥倖的心理認為被害人傷勢並不重,不至於導致嚴重危害結果。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救助被害人的心理,但客觀上並不具備救助傷者的能力,這種情況不應該認定行為人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行為人客觀上具備救助被害人的能力而主觀上不願意施救,交通事故發生後,不報警也不積極施救被害人,而是選擇棄車或者駕車逃跑,將被害人棄於現場或帶離現場,這是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構成的客觀要件,也是肇事逃逸的顯著特徵。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刑事處罰,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行政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在駕駛過程中,要注意行車安全。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及時報警處理,對受害人進行救治。若在事故發生後,駕駛人逃逸,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情節的嚴重性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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