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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構成條件

法律2.25W
交通肇事逃逸構成條件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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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

一、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情節輕微,或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無人員傷亡、無重大財產損失等,則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情況下,行為人若主觀上認為後果嚴重,自己已構成犯罪,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應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2、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以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為主觀目的條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這説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即交通肇事行為產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義務:㈠停車義務;㈡保護現場;㈢搶救傷者和財產;㈣報警;㈤聽候處理。3、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搶救義務或者法律責任的承擔,如果行為人對發生了交通事故這一客觀事實缺乏主觀的認識,那麼行為人的動機就無從談起二、交通肇事逃逸責任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後逃逸”。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