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給予精神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離婚時給予精神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一)精神痛苦的賠償
精神痛苦是純粹精神利益的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財產損害。這種損害是無形的,無法用金錢衡量。但是,財產補償可以成為滿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通過金錢補償,可平復受害人精神創傷,慰籍其感情,通過改變受害人的外環境而克服其內環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損害所帶來的消極影響,恢復身心健康。適用撫慰金安撫受害方,是一有效減輕和解決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
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損所引起的直接財產損失。直接的財產損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權和身份權被侵害以後,身體健康相應地受影響或傷害,因恢復被侵害的權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如精神遭受創傷致使無法工作而影響或失去工資收益;或致病需要醫治等等。這些直接財產損失屬於過錯方賠償的範圍。配偶精神利益損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損害所引起的間接財產損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無過錯方配偶會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預期可得的財產利益。除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損害還應包括純粹的精神利益損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財產因素的損害。
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説來,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説,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的時候如果一方有受到傷害是可以要求給予的,但是離婚的精神賠償是有法律規定的,一般單純的離婚法院是不會支持精神賠償的,所以,想要申請就必須要好好的收集證據,只要合法、合理就可以主張,同樣法院也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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