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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與邱XX,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周XX,男,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學生,住巫溪縣。

周XX與邱XX,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理人周XX(系原告之母),女,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住巫溪縣。

委託代理人向遠斌,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邱XX,男,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農民,住巫溪縣。

被告邱XX,男,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農民,住巫溪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周XX與被告邱XX、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周XX於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周XX提出撤訴申請,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訴訟權利及民事權利的處分,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周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48.05元,由原告周XX負擔。

審判員  韓XX

書記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