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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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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一、過錯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歸責原則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  1.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經濟生活中,沒有競爭,就不能稱其為市場經濟,而競爭的存在,就難免有各種偏差和損害的存在,因為優勝劣汰是必然現象,如果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偏差和損害,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人們為了避免這種結果,必然畏縮不前,安於現狀,但是,如果對競爭中的損害和偏差不加限制,那麼整個社會的經濟就可能陷入混亂的無政府狀態,失去了最起碼的穩定和平衡,社會經濟也就無法順利發展。過錯責任原則既承認了損害在一定範圍內的可原宥性,同時,也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這樣,既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經營者的積極性,也保持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  2.過錯責任原則的存在,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要求。社會主義法和社會主義道德之間應該具有廣泛的一致性,社會主義道德所提倡的,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道德所譴責的,一般也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所禁止的。懲惡揚善、誠實守信、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損人利己,這是社會主義道德和法的共同要求。在行為人對他人造成損害時,他的過錯行為是道德所譴責的,他的無過錯行為,在道德上往往也無可非難。  3.過錯責任原則的核心地位,取決於其功能的全面性。在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時,是把損害和人的心理狀態或行為本身聯繫起來,依法對造成損害的行為進行評判,人們就知其可為與不可為,在行為前便可預知行為的法律後果,可以通過控制行為達到控制損害結果的目的,從而趨利避害,預防損害的發生。同時,通過行為人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的承擔,告誡人們如果選擇了一種與法律不相容的行為,不僅會損害別人,也會使自己受到懲罰,這既教育了行為者本人,也昭示整個社會以此為誡。過錯責任原則強調行為人應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這不是單純懲罰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而是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  1.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般性與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特殊性。傳統的過錯原則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在因果關係複雜或者無法迅速認定加害人的場合,就會出現相互推諉、無可賠償的情況,迫使立法者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於是歸責方式日趨客觀化,出現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不涉及當事人雙方誰是誰非,從保護受害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側重考慮損害後果的合理負擔,能夠迅速有效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失。  2.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必然性與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的選擇性。公平責任是從公平正義、誠實信用這樣一般性的法概念中推導出來的靈活運用、彈性極大的新原則,反映了互助友愛、扶危濟困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本質要求。它希望以一個公正的視角,通過司法者的衡平手段,重新合理分配原已固定的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公平責任僅在雙方均無過錯、難以按過錯歸責,又不能根據法律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而判定雙方有無過錯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予以認定。就此角度而言,公平責任原則不是一般的普遍適用的歸責原則,只是一種輔助的制度。尤其當決定責任範圍時,公平責任對於配合過錯責任適用方面具有價值,在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行為人應當擔負賠償責任之後,可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根據公平責任確定行為人的損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