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員工調崗位變相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一、公司給員工調崗位變相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1、公司給員工調崗位變相辭退員工可以通過投訴舉報,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可以繼續要求施工單位履行合同,也可以終止合同,要求二倍的經濟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調崗的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對於用人單位調崗行為,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注意變相調崗和隱形調崗。
調換崗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2、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
3、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4、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5、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6、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用人單位給員工調崗的話,首先是需要徵得勞動者本人的同意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實際上就是屬於對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來進行一個變更,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因為調崗方面的問題,變相的辭職勞動者是可以通過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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