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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愛弟與王漫漫、盧少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邢愛弟。

邢愛弟與王漫漫、盧少強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楊靖,天津金傲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漫漫。

委託代理人王付文(系被告王漫漫父親)。

委託代理人張雅娟,天津師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少強。

被告王付文。

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益民,總經理。

原告邢愛弟與被告王漫漫、盧少強、王付文、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常春麗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愛弟的委託代理人楊靖、被告王漫漫的委託代理人王付文、張雅娟,被告盧少強、被告王付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邢愛弟訴稱,2013年6月9日22時許,被告王漫漫駕駛被告盧少強所有的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津L×××××車沿河北區革新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河北區婦產醫院門前附近時,遇原告邢愛弟騎電動自行車沿革新道由東向西行駛。王漫漫所駕車輛前部左側與邢愛弟電動自行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邢愛弟倒地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漫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邢愛弟不承擔事故責任。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1031.11元(不包括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和被告王漫漫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9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營養費5000元,以上總計67681.11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賠償限額範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漫漫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付文、盧少強與被告王漫漫連帶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漫漫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事故車上有交強險,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賠償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漫漫承擔賠償責任,要求原告對其主張進行舉證,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同意按照法律規定賠償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的醫療費,對於住院伙食補助費,要求按照法律規定,對營養費有異議,原告主張過高,要求按照法律規定。事故車輛是王漫漫向王付文借的,王付文向盧少強借的。被告王漫漫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49500元,同意由王漫漫承擔,不要求車主盧少強承擔。

被告盧少強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是事故車的實際車主,事故車有可能是在事故發生過程中造成的制動性能失靈,事故車輛以前的制動性能是合格的。盧少強是將事故車借給了王漫漫的父親王付文,王付文在未經過盧少強同意的情況下,將車借給了王漫漫使用發生交通事故,當時把車借給王付文時,王付文將此車開了20、30公里,如果不合格,怎麼能開那麼長時間呢?事故車輛每年都年檢,我認為我不應該承擔責任,我要求按照法律規定,不同意與王漫漫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津L×××××車登記車主是石×,石×在2011年3月15日將該車賣給實際車主盧少強,並於當日將車交付給盧少強,當時簽訂了購車協議。

被告王付文辯稱,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王漫漫有駕駛證,已成年,在她承擔不了的情況下,我能給承擔多少就承擔多少。我的能力有限,我現在拿不出錢來,王漫漫為邢愛弟墊付的醫療費都是找人借的,我也打零工,沒有正式工作,家中還有一個86歲的老母親沒有收入來源,需要贍養,我經濟有困難。事故車輛是王漫漫向王付文借的,王付文向盧少強借的,我同意與王漫漫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津L×××××號機動車的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期內。我公司曾於2013年8月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隊要求向當時原告住院治療的武警醫院支付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故我公司承保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已用盡,要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9日22時許,被告王漫漫駕駛被告盧少強所有的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津L×××××車沿河北區革新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河北區婦產醫院門前附近時,遇原告邢愛弟騎電動自行車沿革新道由東向西行駛。王漫漫所駕車輛前部左側與邢愛弟電動自行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邢愛弟倒地受傷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漫漫駕車駛離現場。交通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漫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邢愛弟不承擔事故責任,交通隊指定原告就醫醫院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學院附屬醫院,該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結果為:1、左股骨骨折。2、左髖關節脱位。3、左側髖臼骨折。4、右股骨骨折。5、右腓骨小頭骨折。6、右脛骨骨折。7、左腓骨骨折。8、左側股骨頭撕脱性骨折。9、腰5椎體骨折。10、雙膝關節積液伴周圍軟組織腫塊。11、頭皮裂傷。12、右側基底節區腔隙灶。13、雙側篩竇、右側蝶竇炎症。14、右側額部顱皮軟組織血腫。15、牙鬆動。16、鼻中隔偏曲。17、雙側下鼻甲肥大。出院記錄顯示:1、左髖關節脱位。2、左股骨近端骨折。3、左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4、左側髖臼骨折。5、左側髖關節積液。6、右側股骨髁上骨折。7、右側腓骨小頭骨折。8、腰5椎體骨折。9、右側額部顱皮軟組織血腫。10、前列腺肥大。11、鼻中隔偏曲。12、雙側下鼻甲肥大。13、雙膝關節積液。14、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15、右眼鈍挫傷。16、右眼瞼皮膚裂傷。17、頭部外傷。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1031.11元(2013年6月9日-2013年7月30日,不包括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和被告王漫漫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9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2013年6月10日-2013年7月13日,住院期間50元/天×33天)、營養費5000元(2013年6月10日-2013年9月17日,原告多處骨折,做手術),以上總計67681.11元。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賠償限額範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漫漫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付文、盧少強與被告王漫漫連帶承擔賠償責任(盧少強是實際車主,2013年6月26日鑑定部門出具鑑定結論,津L×××××車制動性能不合格,車主有過錯,盧少強把車借給了王付文,王付文將車借給王漫漫,王付文是車輛管理人,應承擔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四被告以上述辯稱理由進行抗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案經調解,未獲協議。

被告保險公司為津L×××××車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期限自2012年8月24日零時起至2013年8月23日二十四時止,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查明,津L×××××車登記所有人為石×,石×在2011年3月15日將該車賣給被告盧少強,有賣車協議,未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漫漫駕駛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觀察情況不周,未及時發現情況,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王漫漫駕車駛離現場,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此次交通事故責任已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王漫漫對此次交通事故應承擔全部責任,原告邢愛弟不承擔事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由被告王漫漫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事故車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被告盧少強對本次事故發生有過錯,依法應承擔被告王漫漫的應賠償款30%的責任。被告王付文作為車輛管理人,將事故車輛借給被告王漫漫,被告王付文同意與被告王漫漫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照準。具體賠償損失數額為醫療費以實際發生且有票據的61031.11元(不包括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和被告王漫漫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9500元)為準。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於營養費,考慮原告傷情確需加強營養和以不擴大損失為原則,本院酌定以2500元為宜。被告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不足部分應由被告王漫漫賠償原告65181.11元(醫療費61031.1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營養費2500元),被告盧少強承擔被告王漫漫的應賠償款30%的責任,即應賠償原告19554.33元(65181.11元×30%),被告王漫漫應賠償原告45626.78元(65181.11元×70%)。被告王漫漫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49500元,被告王漫漫同意承擔,不要求被告盧少強承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照準。關於被告盧少強提出事故車有可能是在事故發生過程中造成的制動性能失靈,事故車以前的制動性能是合格的辯解,因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採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王漫漫賠償原告邢愛弟45626.78元,被告王付文與被告王漫漫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二、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被告盧少強賠償原告邢愛弟19554.33元;

三、被告王漫漫為原告邢愛弟墊付的醫療費49500元,由被告王漫漫承擔;

四、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為原告邢愛弟墊付的醫療費10000元,由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承擔;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2元,減半收取786元,由被告王漫漫承擔,被告王付文與被告王漫漫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常春麗

書記員  趙國海

附:本判決適用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