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嗎
勞動者與單位相比永遠都處於弱勢地位,單位可以找任何藉口剋扣工資、拖欠工資,那麼勞動者在單位拖欠工資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如果可以解除,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補償,畢竟是因為單位的原因才解除合同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拖欠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嗎。
一、拖欠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嗎
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同時,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既包括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數額,也包括由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
如果公司不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人的工資報酬,構成了對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權益的侵犯。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議勞動者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補償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頻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屬於前面列舉的第2、3項的情形,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的工資應該按時足額發放,可是單位也會遇到一些經濟上的困難,那也就難免會拖欠勞動者工資。那麼拖欠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是允許勞動者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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