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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XX犯職務侵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貴州省長順縣人民檢察院。

陳XX犯職務侵佔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陳XX(綽號小XX),貴州省長順縣人,住貴州省長順縣。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貪污罪被長順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同日長順縣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拘留決定並由長順縣公安局執行拘留,同年2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逮捕決定,同日被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現在居住地候審。

辯護人鄧X,貴州XX律師。

被告人陳XX犯貪污罪一案,由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5月13日以長檢刑訴(2015)45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

在審理過程中,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7月13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決定延期審理,8月17日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9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XX、楊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XX及其辯護人鄧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XX為達到將國有土地非法佔用為自家住宅用地的目的,2006年6月12日,時任長寨村村委會主任的陳XX利用職務之便以長寨村村委會的名義,向長順縣國土局申請修建村辦公房用地。次日,長順縣國土局以劃撥的方式將面積為590平方米的土地劃撥給長寨村村委會作為辦公用地。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陳XX再次利用職務之便以長寨村村委會的名義將該宗590平方米土地中的362平方米土地無償轉讓給其兒子陳XX,並於同年10月20日到長順縣國土局以其兒子陳XX的名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之後便在該宗362平方米的土地上修建自家房屋。另外,長順縣人民政府劃撥給長寨村村委會用作辦公用房的590平方米剩餘的228平方米的土地,被告人陳XX以每平方米350元的價格轉讓給王X、王XX姐妹。經貴州華瑞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鑑定,被告人陳XX利用職務之便佔用的國有土地36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為89620.34元。公訴機關提供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等證據證實以上事實,認為被告人陳XX在擔任長順縣長寨鎮長寨村村主任期間,在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國有土地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將價值為89620.34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佔為已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對被告人陳XX在有期徒刑4至6年的幅度內進行量刑。

被告人陳XX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貪污,只是違紀行為,如構成犯罪也只是職務侵佔罪。

辯護人鄧X認為:1、被告人陳XX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特徵而不應當認定為貪污罪;2、被告人陳XX系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3、被告人陳XX家屬主動、積極退贓,悔罪表現好,可以從輕處罰;4、國土部門管理混亂,不規範行政是造成本案發生的必要條件。綜上請求法院對陳XX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XX户共六口人,系長順縣長興XX(原長寨鎮長寨村)二組村民,長子陳XX,1981年10月28日生。2004年12月19日,經長順縣XX村民大會選舉,陳XX當選為長寨村村委會主任,李XX當選副主任,周X、毛XX、馬某某、張X某、黃XX為村委會委員。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陳XX任長寨村村委會主任期間,兼任村委會的出納並保管公章,會計由李XX擔任。

2006年6月12日,陳XX未經村委會開會研究決定,私自以長寨鎮長寨村村民委會名義向長順縣國土局書面申請將和平西路589.8平方米用地劃撥修建村辦公室用地。次日,長順縣國土資源局工作員張X在土地登記審批表中籤署初審意見,加蓋審核人餘某某、長順縣國土資源局及長順縣人民政府印章,同意劃撥長順縣長寨鎮和平西XX590平方米的土地給長寨鎮長寨村村民委員會作辦公室用地。並於當日頒發加蓋長順縣人民政府印章的長國用(2006)第X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載明土地使用權人為長寨村委會,地塊座落於長寨鎮和平西XX,地類為辦公,使用權類型為劃撥,使用面積為590平方米,該證陳XX於當日籤領。

2006年10月13日,陳XX未經村委會開會研究決定,自行以長寨村委會為甲方,長寨村二組村民陳XX為乙方,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協議約定”經雙方協商,由於村經濟困難,無資金修建,於2006年10月20日召開村民代表會研究決定,現將村委會辦公樓右側和平西路361.9平方米空地出讓給本村二組村民陳XX管理使用”,並加蓋長寨村村民委會公章。同月18日,陳XX以陳XX為申請人向縣國土局和長寨村村民委會申請辦理和平西路361.9平方米土地轉讓手續,填寫編號0104號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中申請人為陳XX,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土地出讓,但無申請人簽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信息。2007年1月18日,陳XX以陳XX的名義向長順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出讓金3620元。

2007年4月8日,陳XX自行以長寨鎮村民委會名義分別與王XX、王X簽訂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將位於長寨鎮和平西XX宗地面積分別為114平方米的村建劃撥辦公用地轉讓給王XX、王X用作住宅用地,同月12日長順縣國土資源局分別頒發給王XX、王X長國用(2007)第XX號、第XX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2008年5月9日、6月27日,長順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出讓人分別與受讓人王XX、王X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位於長寨鎮和平西XX宗地面積分別為102.2平方米、125.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別出讓給王XX、王X作住宅用地,出讓價款為210元∕平方米,總額分別為21462元、26250元。同年5月13日、8月6日分別繳納土地出讓金4599元、5625元,現王XX、王X已在該地塊修建房屋。

2010年7月12日,長順縣國土資源局調查員張X、周X某在陳XX土地地籍調查表中籤注調查意見,同年8月13日由勘丈員周X某在土地地籍調查表中籤注勘丈記事,2011年10月26日柏某某在土地地籍調查表中籤注審核意見。2010年10月20日,長順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土地出讓人與受讓人陳XX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位於長寨鎮和平西XX宗地面積為362平方米的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給陳XX用作住宅用地,出讓價款為60元∕平方米,總額為21720元,並於當日頒發加蓋長順縣人民政府公章的長國用(2006)第XXX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證中載明使用權人為陳XX,地塊座落於長寨鎮和平西XX,地類為住宅,使用權類型為出讓,使用面積為362平方米)和長國用(2006)第XXX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證中載明使用權人為長寨村委會,地塊座落於長寨鎮和平西XX,地類為辦公,使用權類型為劃撥,使用面積為228平方米)。辦證後,陳XX在362平方米的土地上修建二樓一底的住房,並以自己名字辦理了房產證。

經長順縣人民檢察院聘請,貴州華瑞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於2015年1月16日對陳XX位於長順縣長寨鎮和平西XX的壹宗362平方米住宅用地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估價結果為:在估價時間點2006年10月20日,該土地使用權價格為12.67萬元。同月19日,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陳XX涉嫌貪污一案進行初查,經電話詢問陳XX所在地點後,長順縣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開車到長順縣人民醫院將陳XX帶到長順縣人民檢察院進行詢問,次日立案偵查。同月23日,張X乙(陳XX之妻)將12.67萬元交到長順縣人民檢察院賬户。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貴州華瑞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於2015年7月14日向長順縣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於評估資料無法收集完全的原因出現了報告參數及土地類別等嚴重失誤,導致本次報告評估價值不真實,特此申請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