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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規定是什麼?

公安部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部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規定是什麼?

公安部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規定是需要提出申請,然後由專業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

1、當事人應與鑑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鑑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鑑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鑑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鑑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鑑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鑑定部門重新進行鑑定。

重新鑑定的情況包括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8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另一種是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申請重新鑑定的。

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司法鑑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

5、鑑定結束後,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後用。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向哪個部門提出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在當代的社會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肯定是需要關於賠償方面的問題來進行協商的,而具體的賠償的標準的話,嚴格的按照傷殘的等級來進行確定,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需要提出傷殘等級的鑑定,這一點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需要提出書面的傷殘等級鑑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