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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故意傷害罪傷情鑑定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部關於故意傷害罪傷情鑑定規定是什麼?

公安部關於故意傷害罪傷情鑑定規定是什麼?

公安部關於故意傷害罪傷情鑑定規定是需要由專業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故意傷害案件中公安機關應當在傷後就進行傷情鑑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為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二、故意傷害罪傷殘評定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傷殘評定標準是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來確立的。

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本標準將人體損傷程度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三等。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目前公安機關在處理故意傷害類型的案件的時候,在傷害傷情穩定的情況之下,需要進行一個司法鑑定來判斷一下是否達到了輕傷以上的犯罪後果,如果達到的話,公安機關就需要立即採取偵查活動,然後按照刑事案件對此追究刑事責任等,因為是觸犯了故意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