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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是什麼

在對交通事故當中的傷者進行傷殘鑑定的時候,是由有鑑定資質的機構進行的,但是專業機構也不是説隨意就做出了鑑定,必須要根據相關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做出鑑定結果。那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是什麼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介紹。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依據是什麼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1、公安部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002-12-01發佈2002-12-0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

《公安部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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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交通事故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