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事故傷殘怎麼鑑定
一、關於交通事故傷殘怎麼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
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申請一般有兩種方式
1、要求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鑑定的介紹信,按介紹信上寫明的鑑定機構去鑑定,這種方式便捷和有效,對方即使有異議也沒有用。
2、自己聯繫鑑定機構,一般大型醫院或醫藥大學都有鑑定中心,自己去鑑定,這樣的話,對方可能會提出重新鑑定的請求。(注:一般採用第一種方式)
如今,交通事故引起的糾紛在我國非常普遍。由於人們的安全意識不足,事故越來越多,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和人身傷害。依據相關法律,可以明確交通事故責任人需要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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