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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加班工資等被迫拆分怎麼處理?

一、勞動爭議加班工資等被迫拆分怎麼處理?

勞動爭議加班工資等被迫拆分怎麼處理?

1、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加班工資理應不能少,但現實中,通過仲裁能得到支持的幾無可能。主要原因是舉證難,舉證煩瑣,及政府部門為地方發展,對企業的放任有關。要想得到支持,除了有足夠的證據外,還要注意幾個誤區。

從加班爭議處理看,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正常工作時間的認定,這與用人單位實行的工時制度有關;二是加班事實的舉證;三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四是對何為加班的理解。

二、怎麼確定加班工資的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加班費引起的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其中明確了加班費基數,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執行,若是沒有約定,可以按照集體合同中的規定執行,如果這兩者都沒有約定,按照員工的實際收入支付加班費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