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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加班費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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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加班費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加班費
加班工資理應不能少,但現實中,通過仲裁能得到支持的幾無可能。主要原因是舉證難,舉證煩瑣,及政府部門為地方發展,對企業的放任有關。要想得到支持,除了有足夠的證據外,還要注意幾個誤區。

從加班爭議處理看,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正常工作時間的認定,這與用人單位實行的工時制度有關;二是加班事實的舉證;三是加班工資的計算;四是對何為加班的理解。

一是正常工作時間的認定

這與用人單位實行的工時制度有關;這在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解釋,這裏不做研究。

二是加班事實的舉證

a 舉證推翻勞動者證明的加班事實

儘管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加班事實應由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但在勞動者提供了一定證據初步證實加班事實以後,舉證義務就轉移到用人單位一方,用人單位應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存在加班的事實,否則,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簡單的予以否認, 未能提供相反的記錄. 應承擔不利的後果.

b 應提供將加班審批制度向勞動者公示的證據

對於明確實施加班審批制度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勞動者提供加班審批表或審批手續來認定。但加班審批制度應向當事人公示。如果提不出向當事人公示的證據,則該加班審批制度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所以應判決其向當事人支付加班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故用人單位如果依據本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處理職工時,先必須公示或告知全體職工。

c 勞動者主張加班的,仲裁或審判機構一般會審查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勞動合同、規章制度較為完善,對加班費有明文規定,可能要求勞動者進一步提供相關的加班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舉證,將承擔不利的後果。

d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了有條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勞動爭議加班費即“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對於加班的情況。公司手裏有哪些證據,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初步舉證加班後,舉證責任就分配給了用人單位